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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

刊 言 2007年03月20日 10:43

南  极


  人类经历了100多年的南极探险和科学考察,发现南极是地球上至今未被开发的宝地和人类最后的天然科学实验圣地。
 
  1959年12月1日,美国、前苏联、英国、法国、日本、挪威、比利时、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阿根廷、南非共12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了《南极条约》。《南极条约》共分13条,宗旨和内容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只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保证科学的考察自由和为此进行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采取一切军事性质的措施,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上述12个有权参加协商会议的国家就是协商国,而后来加入南极条约的国家为加入国。但条约规定,加入国在南极建立科学考察站或派遣科学考察队进行研究活动,从而对南极表示了兴趣时,有权成为协商国。

  自1961年6月23日《南极条约》生效以来,每两年召开一次协商会议,由协商国轮流担任东道国。会议除交换情报、共同协商有关问题外,还阐述考虑并向协商国政府建议旨在促进条约的原则和宗旨的措施。
 
  1983年6月8日,我国政府递交了加入书,并自该日起《南极条约》对我国生效。

   《南极条约》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而逐步完善和充实。1972年和1980年在各协商国的倡议下,先后谈判制订了《保护南极海豹公约》、《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气象知识》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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