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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7年07月04日 12:11

  《京都议定书》的英文名称是Kyoto Protocol,简称KP。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仅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世纪末将温室气体排放恢复到其1990年的水平,但没有为发达国家规定量化减排指标。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认为,上述承诺不足以缓解全球气候变化。会议据此通过了“柏林授权”,决定谈判制定一项法律文件,为发达国家规定2000年后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及时间表;同时决定不为发展中国家引人除《公约》义务以外的任何新义务。

  国际社会为制定“柏林授权”所规定的法律文件举行了八届会议,形成了一份谈判案文提交给第三次缔约方会议。1997年12月1日至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终于以协商一致完成谈判,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三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我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义务事关各国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欧盟因其清洁能源在本国能源构成中比例较大,并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较充足的资金,极力要求立即采取较激进的减、限排温室气体措施。但以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能源消耗大国或温室气体减排压力较大的发达国家,由于担心减排行动对本国经济造成过重负担,反对立即采取减、限排措施。
  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理由是:(1)气候变化问题在科学上具有不确定性;(2)限制使用化石燃料会对美国经济造成巨大影响;(3)《议定书》没有为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规定减排义务。

  尽管发达国家在减排温室气体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在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限排温室气体义务方面,其立场非常一致,均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限排温室气体的行动;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公约》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拒绝承担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义务。

 


摘自《全球气候变化——人类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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