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7年07月04日 12:1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英文名称是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UNFCCC。
1988年11月,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并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即成立大会,其主要任务是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各种问题展开定期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评估,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1990年,IPCC发表评估报告,肯定气候变化对人类具有严重威胁,呼吁国际社会通过一项条约来协调处理这一问题。IPCC的成立及其工作,为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一定的科学基础。联合国大会于1988年首次审议了气候变化问题,并通过题为“为了当代人和子孙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43/53号决议。国际社会加强了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关注。
1989年11月,国际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在荷兰诺德韦克举行。大会通过了《关于防止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的诺德韦克宣言》,提出人类正面临人为所致的全球气候变化的威胁,决定召开世界环境问题会议,讨论制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公约的问题。此前,尽管诸多宣言、公报或其他文件也多次提及气候变化问题,但这些文件在启动气候变化公约谈判上的作用远不及《诺德韦克宣言》。
联合国第45届大会于1990年12月21日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正式启动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的谈判进程。
《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间共举行了六次会议(第一次会议至第五次会议续会)。谈判各方在一些关键条款上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西欧、北欧国家(现欧盟)与美国之间立场迥异。但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在即的大背景下,各方最终妥协,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公约》,并在里约环发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1992年6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里约热内卢代表中国签署了《公约》。《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目前共有18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成为《公约》缔约方。
《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稳定影响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浓度水平,以使生态系统能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公约》所规定的最重要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就是各国都要根据各自的能力保护全球气候;“区别”责任即要求发达国家率先采取减排行动,使温室气体排放于2000年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是编制国家信息通报,制定并执行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发展中国家履行上述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转让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