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奉安 2006年11月19日 19:14
2003年9月16日,沈阳居民唐女士室内的采光被窗外建筑物遮挡一案,历经1年零8个月的时间,经沈阳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决,住户终于从开发商手里获得了经济赔偿。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气象官司”是法院依据1年中日照时间比较短的大寒节气而做出的判决。
唐女士家住在繁华的沈阳市沈河区某居民小区一楼两间朝东的厢房。由于是一楼,加之又是厢房,平素在无建筑物遮挡的环境下采光条件就不如朝南的房屋好。可是,“屋漏偏遭连阴雨”,1999年,辽宁维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始在唐女土家东侧建设“五爱市场”的西区大楼。2000年,该集团又在新建的五爱市场西区大楼外超建了货梯机房。从此以后,唐女士家里的光线开始越来越暗了,每天屋里有光照的时间少得可怜 。唐女士在与维华集团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拿起了法律武器:2002年1月23日将维华集团告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拆除违建部分建筑,调换住房或赔偿房屋贬值的损失2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案件时,把大寒这个一年中日照时间较短的节气作为了鉴定的标准。2003年7月8日,法院委托东北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做出了鉴定报告。报告指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沈阳地区为1类气候区的大城市,住宅建筑日照采光标准为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大于等于2小时。而唐女士家的两居室实际状态下“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均为26分钟,“不满足国家标准”。
鉴定后,唐女士和维华集团均对报告申请了复议。唐女士认为事实上屋内连26分钟的日照都没有。而维华集团则提出该鉴定结论未经过《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即沈阳市政府26号令进行核算。2002年8月20日,鉴定机关经过复校及重新测量、计算,将原鉴定结果修改为:唐女土两居室实际状态下“大寒日累计日照时数”分别为4分钟、7分钟。复议报告同时说明:经咨询,沈阳市政府26号令规定的房屋间距系数与日照时间并无直接联系。
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为,维华集团所建的五爱市场西区大楼等建筑物,已给唐女士所住房屋两间居室正常的采光带来一定影响,客观上给唐女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挡光程度,判决维华集团一次性赔偿唐女士经济损失231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唐女士和维华集团均不服,都提出上诉。2003年9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唐女士虽然没能得到数额较大的赔偿,但她毕竟打赢了这场“气象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