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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国的热带气旋等级划分

昭 阳 2006年12月01日 09:07

   根据国际台风委员会对发生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等级划分标准,2006年前使用的我国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19201-2003),将影响我国的热带气旋依据底层近中心风速的大小分为4个级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和台风。

  考虑到不同强度的台风登陆所造成的灾害有着明显差异,通常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速每增加10米/秒左右,其造成的灾害损失呈倍数增长;同时为提高我国公众及各级政府的防灾减灾意识,细化防灾减灾对策,2006年,中国气象局会同国家标准委员会对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19201-2003)进行了修订,提出在原有热带气旋等级分类基础上增加“强台风”(1415级,41.5m/s50.9m/s)和“超强台风”(16级以上,? 51.0m/s)两个等级。修订后的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

修订后的热带气旋等级划分   

热带气旋等级

底层中心附近 最大平均风速

底层中心附近 最大风力

热带低压(TD)

 10.817.1 米/秒

67级

热带风暴(TS)

 17.224.4 米/秒

 89级

强热带风暴(STS) 

24.532.6 米/秒

1011级

台风(TY) 

32.741.4 米/秒

1213级 

强台风(STY)

 41.550.9 米/秒

1415级

超强台风(SuperTY) 

?51.0 米/秒

16级或以上

 

 


摘自《气象知识》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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